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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阳光私募年度报告2013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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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15 03:28:08
【资料名称】:中国阳光私募年度报告 2013    
【资料描述】:

  内容简介
  《中国阳光私募年度报告(2013)》详尽、全面地描述了2012年我国阳光私募行业的发展历程,并对阳光私募公司、产品、渠道、业绩等作了专业、客观的分析和评价,相信《中国阳光私募年度报告(2013)》的持续出版会受到财富管理专业人士以及高端客户等的欢迎。《中国阳光私募年度报告(2013)》共分为四篇,主要内容包括:严冬不肃杀,何以见阳春;绝处逢生下多策略发展成为新宠;阳关私募产品创新:特点、趋势与监管等。
  目录
  序一
  序二
  第一篇 严冬不肃杀,何以见阳春
  第一章 2012年宏观经济形势及金融市场概述
  第二章 阳光私募基金发展状况
  第三章 丢失的阿尔法圣杯——2012阳光私募业绩综述
  第四章 下行风险可控,私募基金谨慎前行
  第五章 江湖不好混,发生在2012的恩怨情仇
  第二篇 绝处逢生下多策略发展成为新宠
  第六章 2012年国内外对冲基金整体表现
  第七章 中国对冲基金各大策略分类表现
  第三篇 阳光私募产品创新:特点、趋势与监管
  第八章 阳光私募产品创新的特点及趋势
  第九章 产品创新的监管环境及其变化
  第四篇 海外对冲基金轶事
  第十章 困境债券的伯乐——大卫·泰珀
  第十一章 2012年最赚钱对冲基金
  第十二章 不为富人理财的对冲基金
  第十三章 既不从商学院雇佣职员,也不从华尔街雇佣职员的文艺复兴科技公司
  附录
  2012年中国阳光私募行业大事记
  2012年阳光私募综合评价体系(PRT)评级表
  阳光私募基金全称与简称对照表
  阳光私募投资顾问公司全称与简称对照表
  2012中国财富管理高峰论坛暨第三届私募基金“金阳光奖”颁奖典礼
  后记
  特别鸣谢
  前言
  序一
  “十二五”开局以来,中国的经济增长依然保持强劲的发展趋势,然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的要求已越来越迫切。中国经济已经站上了一个重要的转折点。作为现代经济重要的纽带,资本市场与实体产业相辅相成,对于改善生产要素的配置方式、提高生产要素的配置效率,都肩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
  已经走过二十年的中国资本市场,在经历过了股权分置改革、创业板开板、股指期货开市、融资融券开通等一系列变革之后,对资源的配置能力和效率也明显提高,这对中国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纵观发达国家的发展历史,无论是19世纪末期的重工业化进程,还是20世纪末期的高科技产业崛起,经济结构重大调整背后的无形推手都是资本市场。未来我国经济发展的核心也是调整经济结构,其本质是对存量资源的重新配置和增量资源的探索发现,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如果没有成熟的资本市场推动,对经济结构的全面调整是不可思议和难以进行的。
  在海外,私募基金作为资本市场中重要的参与主体,为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创造了重要的价值。在中国,私募基金虽然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但它却已经用特殊的方式为资本市场的深化和拓展贡献着力量。
  私募基金对资本市场深化拓展的贡献是多个方面的。首先,它不仅进一步完善了中国投资者结构,也给市场带来了一些更先进的投资风格和理念。如果说公募基金让中国投资业进入了批量生产的时代,那么私募基金将带动中国投资业步入个人定制时代。追求业绩增长的方式不论是时间、空间、策略都得到了极大的丰富。私募基金是资产管理行业中活跃、高效的参与主体。随着资本市场和金融产品的多元化发展,私募基金积极创新、灵活多样的投资策略将“催化”中国投资者的智慧,增强资本市场价值发现的能力,同时也无形中提高了资本市场的有效性——这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指标。其次,如果说公募基金已经唤醒了中国民众的投资意识,那么私募基金在资本市场中的重要责任之一将是为我国资本市场培养成熟的中产阶级。我相信,在中国私募基金快速发展数年后,中国的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中资产配置的能力将得到明显提高,抵御风险能力也会得到有效的改善。
  特别是在资本市场逐步开放以后,作为民间代表的私募基金对我们参与全球资本博弈起着重要的作用。私募基金不仅具有多元、灵活的投资策略,还能够带动必要的资金规模参与国际竞争,类似国企与民企的定位,将为我国资本市场全球化的道路作出重大贡献。
  从银行业的角度来说,金融系统不断地丰富和多元化,国内银行赖以生存发展的制度、基础和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和重大的变革,金融业的核心已经开始由原来单一的银行体系转化为银行和资本市场并举的格局,“金融脱媒”日渐深化。特别是在过去的十年,包括债券市场、股票市场和期货市场等在内的资本市场已成为资源配置、财富管理和风险管理的重要领域,金融资产已经从单一的银行储蓄转移到证券、基金和房地产等多元化资产组合中。
  以财富管理为特色的银行最具生命力。财富管理银行的服务准则是为客户创造价值,保证客户财富的安全,提供优质的服务和为客户的财富保值增值是财富管理银行的责任。减少存款持有量,多做流量,应成为财富管理银行的经营新思路。物理网点,加上电子银行,再加上客户经理,应该成为新的经营模式。产品创新、多种组合、财富管理池的建立将成为财富管理银行的主要竞争工具。在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分工进一步细致和专业化,以及国内金融分业经营状况下,银行业需要通过和其他金融机构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共同开发市场、管理个人金融资产、开展个人金融产品的交叉销售、服务客户、分享利益,这样才能有效地把国际国内最好的、各种形式的金融机构的专业服务组合起来,提供给客户全方位、一站式、多元化和个性化的优质金融服务以及全面的金融解决方案。
  再次为《中国阳光私募年度报告》为序,延续前三本报告的严谨文风,本书详尽、全面地描述了2012年我国阳光私募行业的发展历程,并对阳光私募公司、产品、渠道、业绩等作了专业、客观的分析和评价,相信本书的持续出版会受到财富管理专业人士以及高端客户等的欢迎。
  精彩书摘
  第五章 江湖不好混,发生在2012的恩怨情仇
  正所谓“人在江湖漂,哪能不挨刀”,如果说2011年只是私募江湖悲风凄雨的开始,那么2012年就是各位江湖大佬们挨刀的一年。譬如,昔日大佬涉嫌内幕交易,或被判刑或涉嫌逃匿;冠军魔咒不断上演,昔日翘楚,今日垫底;提前清盘潮不断;基金管理人涉嫌净值造假,欺骗投资者;昔日合作伙伴,今日分崩离析……
  一、监管缺失,内幕交易引无数英雄竞折腰
  2012年提及内幕交易、老鼠仓,势必少不了李旭利、郑拓和张超等几位曾经在业内炙手可热的大佬。2012年11月23日,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李旭利非公开信息交易罪名成立,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处罚18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071.5万元。郑拓自2007年3月至2009年8月,盗取所在基金公司的非公开信息为己交易,非法获利1400余万元,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2011年,阳光私募基金“紫石一期”以全年35.98%的骄人业绩,在高手如云的私募江湖上闯出一番天地,曾经的张超是何等风光。然而,如今张超或已成为阳光私募涉嫌内幕交易在逃“第一人”,滞留美国数月未归。
  李旭利和张超都属于少年得志、顺风顺水的投资高手,郑拓则是稳扎稳打的投资老手,曾经都是业内令人羡慕嫉妒恨的角色,而内幕交易却让他们在人生辉煌的顶峰掉头向下,身陷囹圄,不禁令人唏嘘。“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贪婪和侥幸的心理使得这群聪明人犯了最愚蠢的错误,逾越了法律的红线。
  根据2009年2月28日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对于非法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以李旭利一案的市场影响力来看,对其判决不能说并未从重判刑,4年有期徒刑其实并不长。而在李旭利之前领刑的长城基金公司的韩刚被判入狱1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1万元;光大保德信基金公司的许春茂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罚金210万元。从以上三例“老鼠仓”案件的判决来看,都并未触及处罚上限,因此如何界定情节的严重程度也成了模糊地带,量刑从轻显然弱化了监管处罚和司法惩处威慑力,违法成本低,自然很难对高级从业人员起到相应的警示作用。
  李旭利和郑拓这两只行业内“硕鼠”的落网,都发生在其各自设立自己的私募基金之后,他们的落马绝非偶然,而是有其必然性。阳光私募基金自成立以来,其“阳光化”是通过信托公司的发行实现,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规定,其由中国银监会监管,而作为投资顾问的阳光私募基金公司却一直游离于证券监管之外,本就是个“老鼠仓”高发地带,监管的缺失使其隐蔽的手法更难被发现。
  在这种情况下,阳光私募的规范性实难以保证。2009年,知名的阳光私募深圳三羊公司被深圳证监局公布其不具有证券合法经营业务资质,三羊公司受托的阳光信托于2010年被清盘。另据报道,成立于2008年的国贸盛乾投资有限公司涉嫌违规,其于2011年发起了一只阳光私募产品,先是买入某只股票,然后由关联公司出面,组织证券分析师、互联网专家出具研究报告,以达到拉抬股价获利的目的。这种行为比起“老鼠仓”有过之而无不及。而如今紫石投资公司身兼董事长、执行董事、投资总监数职的张超滞留美国数月不归,投资者利益难保证,这在公募基金监管法律框架下是难以想象的。
  而受制于公募基金制度的种种弊端,近几年,大批公募基金经理纷纷投身私募事业,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是为了避开法律的监管,譬如转投私募就不受证券法的监管,据悉李旭利在转投私募之后,依然有不少个人账户交易是先于或同步于私募大资金的买入,但目前的《基金法》对这一行为是无法进行追责的。自证监会主席郭树清上台后,提出对内幕交易的零容忍,一批批曾经的公募基金经理佼佼者在转投私募后被纷纷拉下马,给予其公募期间非法交易行为以打击,也不乏杀鸡儆猴的效果。李旭利一案俨然已经成为一个极具标志性意义的里程碑,它告诉市场:严格监管的时代已经来临,放任自由的日子该结束了。因此,将私募基金纳入《基金法》的监管迫在眉睫,应建立、健全私募的监管体制,以更好地规范私募基金的业务,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2年12月28日表决通过《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值得注意的是,纳入《基金法》监管的只是私募基金投资公开发行的股票,而投资与非公开发行股权或股票的PE/VC仍然是由国家发改委监管。这一重大法律变动将为未来阳光私募基金的发展奠定重要的基石,根据新《基金法》,未来私募基金可从事公募业务,这对于阳光私募公平参与证券市场的竞争无疑是重大利好,将是阳光私募基金发展的新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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